寧波海事法院在執行申請人上海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服務公司)與被申請人某造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造船集團)船舶物料與備品供應合同糾紛一案中,船舶服務公司以造船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造船集團破產清算。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寧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船舶服務公司對造船集團的破產清算申請,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
探索船舶企業破產清算
推動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
——某造船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2023年7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及海事審判工作會議,首次向社會發布中英文雙語《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及海事審判工作報告》,并發布2018年至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典型案例及浙江法院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溫州中源立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聯合管理人承辦的某造船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入選2018-2022年浙江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2018-2022浙江法院—
基本案情
寧波海事法院在執行申請人上海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服務公司)與被申請人某造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造船集團)船舶物料與備品供應合同糾紛一案中,船舶服務公司以造船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造船集團破產清算。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寧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受理船舶服務公司對造船集團的破產清算申請,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2022年11月23日和28日,寧波海事法院分別裁定宣告造船集團破產,并確認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2022年11月30日,裁定終結造船集團破產程序。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認為:造船集團尚欠船舶服務公司1606440元及利息,且已進入執行程序,其系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具備破產原因,故船舶服務公司提出的對造船集團的破產清算申請應予準許,裁定受理船舶服務公司對造船集團的破產清算申請。
因債務人造船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亦無第三人提供足額擔保;進入破產程序后,無相關權利人申請和解或重整,故寧波海事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造船集團破產。
管理人根據裁定書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將破產財產全部分配完結,以此為由請求終結破產程序,寧波海事法院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終結造船集團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海事法院審結的第一起真正意義上的船舶企業執行轉破產清算案件,涉及向債務人境外股東通知和送達,對外資企業清算、注銷、關聯破產,以及海事訴訟與破產程序銜接等諸多問題,為海事法院審理海事破產案件破冰試水積累了經驗。寧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啟動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本案順利審結,標志著海事破產審判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并初步表明,海事法院管轄審理海事破產案件具有可行性,更能發揮海事法院專業優勢,有利于海事、破產、執行等相關案件協調處理,有利于涉海法律的統一實施,也標志著海事破產審判制度初步形成,為海事法院開展海事破產審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為破解海事案件執行難開辟了一條全新的路徑。